保 定 学 院
校字〔2019〕18号
保 定 学 院
校园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保障办公、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以及《保定学院安全稳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定学院维护校园稳定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处是承担校园安全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安全工作处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校内临时聘用人员、商户凭安全工作处发放的临时人员出入证件出入校门;外来非本校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对大门口周边进行整治,维护好大门口及其周边秩序。
第五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各类人员来校进行公务或业务活动,经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个人或100人以下来校举办各类活动的团体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校外个人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经与接待单位联系审核后方可进入学校。
(二)团体活动须由活动组织单位填写活动报备表,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前两天在安全工作处报备,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 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严禁行人及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道闸通道通行;严禁机动车“抢杆通行”,因此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一切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八条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二)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检的车辆;
(三)摩托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四)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等特种车辆或特殊情况及参加学校举办活动的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以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条 各类施工专用车辆、大型送货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等需进入校园的,应事先向安全工作处书面报批,获得批准后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携带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到安全工作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后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载货车辆出校门,须由货物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三章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本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治安,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进校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二)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三)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收购废旧物品;
(四)在禁火部位吸烟或扔烟头,焚烧树叶、垃圾,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标牌,堵塞消防通道;
(五)在校园内进行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六)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
(七)翻越校门、围墙;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门卫执勤人员争吵、打骂;
(八)其他违反交通、治安、消防及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禁止攀折花木,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搭建、设置临时建筑。
第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安全工作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禁止入校、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等处理,并视学校财产损失情况,追究行为人相应数额的赔偿费、补偿费、清理费。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第四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进校车辆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二)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地面交通标线、标识牌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校内禁止鸣笛;
(三)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划停车区内车位有序、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压线、跨位停放;禁止在校园大门口两侧、各建筑物出入门口停放;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第二十一条 行人、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在人行便道上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没有人行便道的应靠路右边行走。
(二)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靠路右边行驶,不得违章超速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或违章调头逆行;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按照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域随意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二)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须事先向安全工作处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安全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完善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须书面征询安全工作处的意见,施工后须立即恢复。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二十四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暂扣。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二十五条 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工作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不服从管理的校内人员,可通知其所属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在校园网通报曝光;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可将其驱出校园并禁止其以后进入本校校园。上述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在现场的,安全工作处执勤人员将采取说服教育方式,制止行为人交通违规行为;不听劝阻的,安全工作处将视情况和对象给予在校园网通报曝光、将违规车辆拖离现场等处理。非机动车违规,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安全工作处将对违规车辆拖离现场进行暂扣。机动车违规,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对外来车辆,安全工作处将违规车辆拖离现场予以暂扣,并将该车辆信息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以后进入校园。
第五章 教学楼、办公楼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楼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
第二十八条 非经楼内单位预约,销售、收旧、送货等各类人员不得进入楼内。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第六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校学生必须在宿舍楼关门前返回,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在外租房居住和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和各种燃气具;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不得在宿舍内喧闹、起哄、高放各种音响。
第三十四条 严禁向窗外乱扔杂物、泼水。
第七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要文件、大量图书资料、高质仪器设备、水电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良好。
第三十六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观念教育,增强计算机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严禁在计算机上玩反动、淫秽以及不健康的游戏。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房应制定本机房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章 集会、社团、布告栏管理
第四十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组织者应提前三日向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报告人、负责人的姓名。讲座、演讲、报告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 布告栏是学校有关部门发布通知、通报、告示、启示等信息的专用设施,非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拆迁、损毁设施。告示、通知、广告应张贴在布告栏内,禁止在布告栏以外的其它地点张贴。
第四十二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散发印刷品、宣传品。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张贴传单、大小字报,禁止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或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
第四十四条 学生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范围的活动或内容。
第十章 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校园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无保定市常驻户口者,须在三日内到属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到安全工作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四十七条 各类暂住人口和外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取消学籍、被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迁出校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留校园内。
第四十八条 用工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外来人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四十九条 外来人员被雇用后,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书》,同时用人单位与安全工作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五十条 在校园内举办各种培训班,必须经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内的房屋租借给不在校园内务工的外来人员。
第十一章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批准件向安全工作处报备,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安全工作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商业经营许可证照、本人及所雇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安全工作处审核备案,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与所属管理部门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安全工作处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五十五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五十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须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能认真履行消防、治安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安全工作处将建议有关部门与其解除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安全工作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安全工作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引发校内不稳定事件或不服从、不配合安全工作处管理的商业网点,安全工作处有权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商业网点经营者,安全工作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将按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安全工作处应及时取缔,并将校外人员驱出校园、暂扣物品,等待相关部门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保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六十条 配发给各单位的消防器材,除扑救火灾外,未经安全工作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和外借。
第六十一条 发现火情应及时扑救,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报告。
第十三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或校领导批准,并于活动三日前将《保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安全工作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四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全工作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章 涉外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凡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外事工作人员应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害他人权益、危害我国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做好外籍人员驻地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教育所属人员处理好与外籍人员的关系;外事工作人员要加强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章 校园安全综合治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负责提出校园安全管理的意见,协调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每年与学校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据此进行考核。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单位安全稳定。
第七十二条 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确保校园稳定。
第七十三条 确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雇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十四条 及时、主动调解本单位人员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履行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十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相应的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与《保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保定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保定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配套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学院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