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因失职发生安全稳定严重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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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院党通字[2013]18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因失职发生安全稳定严重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系、部、部门: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制度的通知》(冀教安[2013]40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安监局关于对“10·22”会议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第一轮突查情况的通报》(冀教安[2013]42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制定并实施《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保定学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保定学院关于因失职发生安全稳定严重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附件:1、《关于对“10.22”会议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第

一轮突查情况的通报》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校园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切实在全院落实逐级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根本上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依据冀教安[2013]40号、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我院所属单位为全院各系、部、部门;驻校企业为驻校园内的所有服务经营企业及承包摊点。

第三条 我院是保定市人员密集型极易发生火灾及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单位。保卫处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管理和督查部门,在院长的统一领导和主管院长的直接管理下,对全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督查。我院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逐级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学院的要害部位由保卫处直接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学院的重点部位由保卫处督查其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的落实,各单位也要按照本办法,建立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的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和逐级逐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好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驻校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企业法人及企业出资人、承包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和逐级逐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卫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拟定我院全年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报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总台账,指导督查好各单位及驻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三)确定学院安全隐患整改排查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并督查其做好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工作。

(四)督查学院如下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机房(重点)、实训基地(重点)、车辆(重点)、图书馆(重点)、生化实验室(重点)、电梯(要害)、燃气锅炉及水电暖(要害)、地下地上配电室(要害)、学生食堂(要害)、超市(重点)、学生公寓(重点)、校园各出入门口(要害)、医废点、地下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水池使用与管理以及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转,定期组织安全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督查各单位及驻校企业做好化学药品试剂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台账管理工作。

(六)负责督查各单位及驻校企业将本单位的日查、周查、月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于每月25日前上报保卫处。

(七)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上报”要求,每月底前将本月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汇总,主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上报省教育厅、市教育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院各系、部、部门及驻校企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配电设施、燃气及锅炉管网(道)、消防水源管道,监控视频网线、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线路。

(五)配电设施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学生公寓和教学场所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它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消防设施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餐厅、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医院废弃物管理与处理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食堂、超市的食品卫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持证上岗、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十三)校内及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校园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包括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自排自查,保卫处负有督查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体系,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及督查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及驻校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专兼职安全员应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及出资人、承包者的统一管理下,定期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管理,并建立信息档案,排查分为日查、周查、月查、抽查。

第八条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保卫处组织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公寓、学生管理等有关责任人员对各单位及驻校企业每月检查一次,以通报的形式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形成、发生的原因,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保卫处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由保卫处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主管院长批准销号。

第十条 各单位及驻校企业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各单位及驻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保卫处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查,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及驻校企业自查上报的安全隐患,由保卫处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保定学院(一般)/(较大)/(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实行“一般、较大、重大”等级督查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全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查管理,对全院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向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驻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岗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及驻校企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逐级逐岗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造成学院财产和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关于因失职发生安全稳定严重事故实行

责任追究的意见

 

为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创建全国文明单位及学院长远发展,进一步强化学院各级干部的“一岗双责”和“师生安全高于一切、学院稳定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促进各单位加强安全稳定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案件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重在预防、打牢基础、做在平时的原则,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事故责任的含义

    事故责任是指签订《安全稳定承诺书》的各级责任单位以及我院所有工作人员在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责时,有违反上级要求和学院有关规定的行为,导致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故,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过错责任、出事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办法

    责任追究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学院主要对各系、部、部门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追究事故责任,并将追究处理结果作为中层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系、部、部门追究所属责任人员的事故责任。院系两级处理结果均作为实绩评定、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的依据

    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中所明确的单位、领导和教工的职责任务;学院与系部、系部与教工签订的《安全稳定承诺书》;党内有关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各系、部、部门的责任追究,要在认证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事前、事中和事后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实事求是,准确把握量究标准。

如单位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不履行安全稳定职责,造成不稳定问题发生或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且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依据发生不稳定问题影响大小以及应负责任和情节的轻重,予以追究。

(一)对单位中层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视其不履行责任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全院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处理,并追究其中层领导干部的连带责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中层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

1、对上级安全稳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或做出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本单位发生的影响安全稳定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等群体性事件放任不管,造成较大影响的。

3、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致使矛盾激化的。在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稳定措施,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甚至压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贻误时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政治影响的。

(二)对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视其不履行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引咎辞职、免职等处理。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院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2、未建立、公布、实施本单位安全稳定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的;

3、对本单位内部的不安定因素或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处置不力的;

4、因自防措施不到位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学院、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管理的教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出现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7、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不及时改进,未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的;

8、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不实施紧急处置、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的;

9、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事故的;

10、离开办公场所不锁门、不关窗、不断水断电、不进行安全检查等发生事故的;

11、事故发生时不积极采取措施、不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救援或救援不力;

12、因个人违规违章行为引起责任事故的。

六、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人因失职造成的安全稳定事故,属一般性问题的,由所在单位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启动追究程序。

对问题严重的,由学院纪委组成调查组,依照本意见认真调查;对不稳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发生发展、处置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分析认定;依据调查、认定结果,提出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处理的建议,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并下发文件、通报全院;由学院纪委代表学院党委将处理决定向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公布处理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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