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定 学 院
校字〔2019〕21号
保 定 学 院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范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确保学校各类活动依法依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保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部门,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上级机关及校外单位在我校公共场所组织、承办的人数较多(校内单位500人以上、校外单位1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五)专题报告会、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六)招生咨询、新生报到、校友活动;
(七)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人数不限);
(八)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关风俗习惯,确保校园安全秩序。
第四条 安全工作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的审核、监督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 作为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工作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主(承)办单位提交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要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主(承)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
(二)针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及特殊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前,协助指导主(承)办单位对场地进行消防、治安方面隐患的检查。
(三)根据安全职责、安保预案和活动的具体情况,安排保卫力量。
(四)负责或协助主(承)办单位、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校内各主干道的交通疏导工作。保证大型活动的人员、车辆、噪音等不会对校园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第六条 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或协助制止有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
(四)接受学校安全工作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大型活动校内承办单位应当与校外主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内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承)办单位提供活动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学校大型活动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主(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按照大型活动审批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校级以上重大活动须经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前汇报。
第九条 特殊敏感时期原则上不批准各类大型活动,确需举行的,除提交主(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以外,还需提交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主管业务范围内全校大型活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大型活动履行登记备案、审核审批、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一)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内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活动。
(二)科研处、教务处、各学院主要负责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科技展览等科技学术类大型活动。
(三)团委、音乐学院主要负责音乐会、文艺晚会等文化艺术类大型活动。
(四)体育学院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体育比赛等体育类大型活动。
(五)学生处、团委主要负责学生大型活动。
(六)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 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由主办方所在单位审核后,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对涉及外事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涉及宗教、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参加人数500人以下、校外单位参加人数100人以下的活动需填写《保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并报安全工作处备案,安全责任由主(承)办方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主(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时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活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大型活动的主要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参与人数、活动方式、活动路线、活动场所安全容量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
2.责任人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
3.有校外人员参加的,须注明校外人员基本情况;
4.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现场执勤人员位置部署、活动入场办法;
5.活动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车辆停放措施;
7.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8.体育竞技等活动的医疗保障措施;
9.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与校外单位联办的活动,或有门票、商业赞助等经费收入的活动,须提前向学校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承办校外单位的活动,须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审批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承)办单位具有合法身份;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活动方案详尽,安全保卫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教学科研工作;
(五)内容健康,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责令停止、部分停止活动。
(一)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二)违反《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现场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可能或出现危害校园安全和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情况的;
(五)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六)举办场所、时间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七)其他因突发情况及应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主办方无需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但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安全责任,主办方和有关单位应履行相应安全职责。
(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大型活动。
(二)学校工作计划内的活动。
(三)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宣传教育、教学活动和内部会议等。
第四章 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执行,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公开发售票证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二十一条 活动举行前,安全工作处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安全工作处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执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和安全工作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不经申请而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安全工作处视情况予以取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人员出现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予以处分;对严重危害校园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或组织在校外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能预计参加人数的各类活动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
保定学院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保定学院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
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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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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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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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校外人员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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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参加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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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办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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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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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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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办方 所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场所主管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安全工作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国际教育交流 中心意见 |
(外事活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宣传部 意见 |
(宗教民族活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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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属于学生大型活动的应同时将此表复印件交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团委备案;属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应同时将此表复印件交党委宣传部备案;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应同时将此表复印件交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主(承)办方所在单位是指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及学校其他二级单位等学校处级单位。
3.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管相关业务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可参考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