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10-12   浏览:

        

校字[201920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道路和停车场等区域,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车辆驾驶人、骑车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

第三条 校园内行人优先通行,车辆应避让行人。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各行其道、停放有序、文明礼让、共建共享”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各学院、部、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校园交通设施、标识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三)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等。

(四)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指导。

第六条 各学院、部、部门应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支持安全工作处的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一)出入校园机动车辆应服从管理,按标识行驶和停放。

(二)出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应各行其道,依序出入,减速慢行,一车一杆。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km/h

(三)外来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凭驾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后依序出入校园。上级机关和领导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经有关部门事先通知安全工作处,可免于登记和换证。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等特种车辆或特殊情况,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以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四)机动车辆出校门,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须由货物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五)禁止出租车、网约车、燃油摩托、非法车辆进入校园。

(六)机动车辆被列入黑名单,30天后方可再次换证进入校园。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号码注册

(一)机动车辆号码注册范围为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临时外聘、商铺经营等人员所属机动车辆。学生机动车辆原则上不予注册。

(二)申请机动车辆号码注册应向所在学院、部、部们提供车辆行驶本、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员工机动车辆信息进行核准,安全工作处依据各单位上报申请信息进行号码注册。注册机动车辆可免换证出入校园。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已注册车辆即刻注销登记信息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未注册车辆录入进入校园车辆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一)超过限制速度50%行驶的车辆;

(二)在校园内练习驾驶的车辆;

(三)上下课高峰期未避让师生强行抢道的车辆;

(四)在校园内违规乱停乱放的车辆;

(五)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其它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车辆;

(六)不服从安全保卫部门管理、指挥的车辆。

第十条 外来机动车辆预约准入

(一)学校对各单位举办学术、培训、比赛等各类活动时需出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辆实行预约准入管理。各单位负责核准预约准入的外来机动车辆信息,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安全工作处审批注册。预约准入机动车辆在授权期限内可免换证出入校园。

(二)各单位组织活动外来车辆较多或车辆信息不能统计时,应提醒参加活动人员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或者印制《临时通行证》(标明活动主题和时限),提交安全工作处备案后凭证出入校园。

(三)服务于校内施工、食堂供货等的校外大型车辆,由主管部门与安全工作处协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

(一)各类机动车辆停放要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和指挥。

(二)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以下路段或区域禁止停车:

1.消防通道、建筑物出入口;

2.道路交叉口;

3.未划定停车位的校园主干道;

4.消防栓(消防井)周边3米以内区域;

5.全路段禁停标识的区域;

6.其他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路段或区域。

(三)安全工作处要加大对违规停放车辆的巡查力度,发现违规车辆进行拍照、记录后,填写《校园违规停车告知单》:

1.注册登记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3次,在车辆管理系统注销该车辆的登记信息,且6个月之内不予再次注册登记。

2.对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2次,录入进入校园车辆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3.对于因违规注销车辆登记信息的车辆,6个月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可到安全工作处车辆管理人员处再次注册登记。

(四)在校内过夜的机动车辆,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车内请勿放置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以免被盗。

第四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行人在校园内行走,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须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地段须靠路边右侧行走,不得逆行或在道路中间行走,不得在道路上坐卧、追逐打闹、游戏或进行球类活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十三条 行人在校园内不准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指示标志,不准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实施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应靠道路右侧行驶,拐弯、过路口须伸手示意,不得双手脱把,不得骑飞车,不得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

(一)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区域内非机动车辆的停放与管理,安全工作处监督指导。

(二)非机动车辆须停放到自行车停车线内,首尾方向一致,严禁线外停车。

(三)对遗弃、无主非机动车辆安全工作处将定期进行清理。

第五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及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应制定临时通行方案并报安全工作处批准备案。施工区域应设置告示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及临时通行路线示意图,必要时应安排人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理施工垃圾,恢复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章  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道路交通肇事及交通事故的处理由安全工作处负责。涉外事故由安全工作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校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视情节、后果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校纪处分等处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由安全工作处报公安交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安全工作处有权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护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后依法处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安全工作处受理,进行调解;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安全工作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多次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安全工作处将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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