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保卫处    时间:2014-12-01   浏览:

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建设,充分体现服务职能,确实做到“有警必接,有灾必救,有难必帮”。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工作规范。

1、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

2、值班员在接到报警或求助电话后,应立即核准报警求助人的姓名、处所、位置、警情或求助事项,向保卫处值班队长和学院值班领导报告,并认真做好记录。

3、值班队长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安排出警,并及时收集警情及求助事项的处理结果,做好记录。

4、出警人员接到报警服务中心的指示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把现场警情的性质迅速报告值班队长,以便及时按规定权限处理。

5、对师生员工的求助事项,出警人员应按照“热情服务,排忧解难”的原则,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保卫部门无力解决的求助事项,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必要时向处院领导汇报。

6、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准离岗,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通电话。

7、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值班员应将当班情况记录整理后交给接班值班人员。原则上当班问题当班解决,确有遗留问题,应交代清楚,由接班人员按处领导指示办理。

8、严格执行出警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制度,确保出警任务的顺利完成和警务人员的安全。

二、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服务范围

1、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生杀人、爆炸、抢劫、盗窃等治安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时,师生员工本人或他人可拨打报警电话报警(5972110)。

2、师生员工突然受伤、遇险或突发意外困难,处于无援助状态,需要紧急救助的,本人或他人可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3、师生遇有火灾时可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同时也可拨打火警“119”。

4、对随意拨打报警、求助电话慌报险情的,报警服务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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