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保卫处    时间:2014-01-01   浏览:

中共保定学院委员会

保 定 学 院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校园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切实在全院落实逐级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根本上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依据河北省教育厅[2013]40号文件《关于建立全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制度》的通知和省教育厅[2013]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我院所属单位为全院各系、部、部门;驻校企业为驻校园内的所有服务经营企业及承包摊点。

第三条 我院是保定市人员密集型极易发生火灾及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单位。保卫处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管理和督查部门,在院长的统一领导和主管院长的直接管理下,对全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督查。我院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逐级、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学院的要害部位由保卫处直接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学院的重点部位由保卫处督查其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的落实,学院所属各单位也要按照本办法,建立好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的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和本单位逐级逐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好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职管理人员并履行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学院驻校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企业法人及企业出资人、承包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和逐级逐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卫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一)拟定我院全年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我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报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总台账,指导督查好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三)确定学院安全隐患整改排查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并督查其做好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工作。

(四)督查学院如下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机房(重点)、实训基地(重点)、车辆(重点)、图书馆(重点)、生化实验室(重点)、电梯(要害)、燃气锅炉及水电暖(要害)、地下地上配电室(要害)、学生食堂(要害)、超市(重点)、学生公寓(重点)、校园各出入门口(要害)、医废点、地下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水池使用与管理以及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转,定期组织安全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督查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做好化学药品试剂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台账管理工作。

(六)负责督查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将本单位每月的日查、周查、月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于每月25日前上报保卫处。

(七)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上报”要求,每月底前将上月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汇总,主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上报省教育厅、市教育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院各系、部、部门及驻校企业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校园内配电设施、燃气及锅炉管网(道)、消防水源管道,监控视频网线、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五)配电设施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学生公寓和教学场所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它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消防设施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餐厅、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医院废弃物管理与处理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食堂、超市的食品卫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持证上岗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十三)校内及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校园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包括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自排自查,保卫处负有督查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体系,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全面负责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及督查工作。

第七条 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专兼职安全员应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及出资人、承包者的统一管理下,定期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管理,并建立信息档案,排查分为日查、周查、月查、抽查。

第八条 保卫处组织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公寓、学生管理等有关责任人员对学院内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保卫处以通报的形式将安全隐患的形成、发生,安全隐患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并及时通知安全隐患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挂牌督办。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保卫处提交验收报告,由保卫处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主管院长批准销号。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九条 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故。

第十条 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保卫处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查,不得拒绝和阻挠。隐患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自查上报的安全隐患,由保卫处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学院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一般)/(较大)/(重大)通知书》,实行“一般、较大、重大”等级督查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全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查管理,对全院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向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岗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由保卫处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由保卫处验收。

第十五条 学院所属单位及驻校企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逐级逐岗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各类安全隐息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造成学院财产和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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