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卫处 时间:2016-12-20 浏览:
各系、部、部门:
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规,现将我院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校园内销售的孔明灯,将按有关规定一律予以没收;对拒不服从管理,私自燃放孔明灯的学生,将严肃处理,造成危害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全体师生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
四、各系、部、部门要组织师生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对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彻底杜绝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安全工作处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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