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冀教规〔201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校园区域内的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校园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在本校、本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应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
第八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2. 对学校各部门、院系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
3. 部署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4. 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
5. 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6. 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7. 部署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8. 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九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1. 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 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3. 负责校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4. 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5.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6. 负责制定、健全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7. 负责校内通行车辆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8. 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院系应当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支持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设置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世桶、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三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当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防影响交通。
第十六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依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禁止在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规范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的行驶。一般骑自行车、电动车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竟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规定非机动车、摩托车停放地点,不准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任意无序停车。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车辆进入通行证(特种车辆除外)。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或在特定时期、特定时段对进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进入学校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统一管理机动车辆的停放,划定停车线,要求一切车辆按规定的地点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准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并严谨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规范管理校园公交车,公交车应该按规定时间运营、按线路行驶、按规定站点停靠,并做到安全行驶、文明营运、礼貌服务。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学校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学校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应将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收回校内通行证。
1. 酒后驾驶;
2. 无证驾驶车辆的;
3.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 其他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三十八条 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中专学校,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